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市体育社团工作的发展,激发和调动广大体育社团服务于北京市体育的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体育社团的工作能力,总结、推广体育社团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在体育社团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社团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先进”,特指为北京市体育做出贡献的市级体育社团和为体育社团作出突出成绩的市级体育社团工作者。该办法在市体总其它文件引用中,统一简称“双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北京市体育类社团及社团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先进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统一简称“双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项和比例

第五条  先进体育社团奖项:
  1.先进社团
  2.单项工作突出社团
  第六条  社团先进工作者:市级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先进社团的评选比例为25%;单项工作突出社团的评选比例为10%。
  第八条  市级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为每个市级体育社团1名。

第三章 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

第九条  先进体育社团评选范围: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类协会、俱乐部、基金会等连续两年取得年检合格的市级体育社团。区县体育总会本次不进行先进体育社团评选,只参加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条  先进社团的评选条件
  1.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理事会团结奋进、决策民主、工作积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社团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发展方式。
  2.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制度规范。具有以章程为核心的组织机构以及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优良。
  3.社团制定有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完成了目标任务,年终有工作总结报告,没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4.社团举办活动经常、持久。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落实的好,举办了有一定社会影响、参与度高的赛事活动,积极参与、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在赛事活动上有创新,全年活动社会效果好,会员反响好。
  5.社团注重思想建设、人才建设、活动品牌建设,有社会服务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社团积极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社团组织,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社团专、兼职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合理。
  6.凡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都报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有详实具体的筹备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办法,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竞赛举办场所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使用证明。
  7.财务管理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务有专人负责,支出手续严格,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中未发现问题。
  8.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加强与其他社团间的团结协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体育主管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交纳会费。
  9.社团对年检工作认真规范,按要求上报年检材料,经审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不含社团成立当年的年检)。在年度社团年检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社团不予参加评选。
  10.自觉遵章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没有任何会员参与非法邪教组织、非法集会、煽动聚众闹事和越级上访等违法违纪事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社团的国内外外事交流活动及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单项工作突出社团的评选条件
  1.社团在某项工作或者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绩。
  2.社团的工作或者活动具有时代感,有独特的创意、创新和品牌效应,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3.社团在连续两年的年检中,一年为合格,一年为基本合格。

第四章  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二条  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原则为每个市级体育社团各推荐1名,市体总根据各社团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范围:连续在市级体育社团工作一年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1.模范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同封建迷信及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2.热爱社团工作,遵守社团章程,热心为社团和会员服务,富有奉献精神热心于协会工作,不计较名利得失,甘于奉献,在协会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建设上开动脑筋、献计献策。
  3.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所管理的社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学习政策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
  4.热心服务于会员、社会、政府,服务于群众体育事业,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沟通和协调,组织活动能力强,能经常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工作,沟通情况。
  6.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能够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发挥本社团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创新型社会团体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比例按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确定。“双评”按规定条件进行,评选表彰社团总量控制在市级体育社团总数的40%左右。
  第十六条  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要依照自我评估、社会评估、政府相关部分门评估相结合的规范化的评估原则,由市体总及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双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评小组”)负责并指导“双评”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在各体育社团总结全面工作和自荐的基础上,由“双评小组”根据各体育社团的综合情况和评选条件确定初步名单。
  第十八条  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各体育社团根据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认真研究,提出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单,由市体育社团“双评小组”评定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由“双评小组”提出评估结果和评选市级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名单,报请北京市体育总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上报材料必须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报送,一份自留)加盖公章,做到整齐规范。

第六章  表彰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市体总于评选年的年底或次年初召开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被授予先进社团、单项工作突出社团的体育社团,市体总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被授予“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市体总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体总将对“双评小组”提出的拟受表彰的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个人在市体育局或市体总网进行公示,凡在公示中反馈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社团,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评选年度内,社团获国家级奖励的将直接被授予先进社团荣誉称号。个人获国家级奖励的可直接授予“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社团举办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赛事活动或者全市有影响的重大赛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单项工作突出社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体育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