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工作制度(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30日

(社会团体全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全部业务收支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置专职(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财会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财会人员。

第八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人员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本会办理资产清查、移交事项,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本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不得超四档】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开展与本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差旅费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租赁费、邮寄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四)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本年度预算内,预算支出已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由秘书长审批。支出未在本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     

    元以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元以上    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元以上的报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先申请、后支出、再报销”的流程,不得逾越流程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不得超出支出范围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暂(预)付款等,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原则上,     元及以上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确需在业务活动中支付现金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办理临时备用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等直接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严格核查控制,每年年末清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合作举办经济实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本会建立投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违法决策致使财产损失的,参加违法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本会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采取往来结算款项明细核算,及时跟踪往来结算款项办理进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费统一票据(电子);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

第三十四条 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建立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本会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本会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工资、五险一金、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凡聘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日发放;试用期满,按正式聘任岗位确定岗薪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领导人员、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本会兼职期间,个人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档案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本会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定期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按规定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内容,完成清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