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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知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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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5.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三、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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