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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须知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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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 三、申请社会团体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财务凭证、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四、注销程序、期限 1、按《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社会团体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4、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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