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2、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
  3、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三)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例》和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
  (三)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三)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的来源,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三)申请活动资金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