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京民社发〔2016〕184号

各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确保我市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0日

北京市社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15〕2号)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成立和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社会组织社会信用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便捷高效。充分认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方便社会组织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优化登记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过渡衔接,提高登记效率。

  (二)依法行政、规范统一。对全市社会组织统一登记条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登记文书材料、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三)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其原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升级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减轻社会组织办事负担。

  (四)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在区层面各部门建立改革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改革保障制度和机制。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的具体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改革整体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2016年1月1日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新成立和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质监部门不再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社会组织的统一代码赋予和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发证书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发证书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包含正本、副本,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包含正本、副本、IC卡,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届满、信息变更、证书遗失的,不再到质监部门换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到民政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说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和公告报纸报样。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存档,以便追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由民政部门定期移交同级质监部门。

  (三)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的,一并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民政部门将其组织机构代码标注在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上。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信息的共享、核查和公示机制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业务后,应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变更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质监部门,具体回传信息见《北京市社会组织统一代码数据回传字段表》(附件1)。民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建立统一代码、登记信息、档案信息的协同校核机制。质监部门负责对统一代码信息质量进行校验与核查,并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校核结果,民政部门应对反馈的统一代码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对于确实出现的重错码应及时更正,并将确认与更正结果反馈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纳入全市公示专栏,并通过“信用北京”网站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便于社会查询。

  (二)切实做好存量社会组织信息比对工作

  民政、质监两部门共同开展存量社会组织历史信息比对工作,在社会组织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置到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中,为存量社会组织换证赋码做好准备。

  (三)建立人工校核机制

  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交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民政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启动人工校核程序,由民政受理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实申请表》(附件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核查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确认结果。

  (四)建立联席会议沟通机制

  为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各级民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反馈。

  五、其他事项

  (一)本工作方案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相关业务办理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附件:1.北京市社会组织统一代码数据回传字段表

     2.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