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各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有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述社会组织在办理行政审批、银行开户、物权登记、招投标等各类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特此告知。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