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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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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和取消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规定,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京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 四、各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督促所管社会团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收费的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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