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京组发〔2014〕6号),结合我局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顾问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并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统一报送局人事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60日将备案材料报市体育总会,经局党组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市委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全市有一定影响。

  市体育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60日将备案材料报市体育总会,商局人事处,并经局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局系统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列入工资规范的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45日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体育总会审核,经局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45日将备案材料报退休前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审批,并经市体育总会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备案材料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退(离)休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退(离)休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拟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五份(其中含报局人事处一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两份(其中含报局组织人事部门一份)。需辞职的,提供由本人签字提出辞职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含报局人事处一份)。

  六、各单位要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退(离)休干部进行传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干部退休谈话时,要向干部本人明确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

  七、各单位要对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履行完有关审批、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于2014年10月底前辞去所兼任职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汇报。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任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北京市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并于2014年11月3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兼职(任职)个人书面辞职报告、免职会议纪要和相关统计表报局人事处。

  八、本通知适用于退(离)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除一般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北京市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北京市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一、表二)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