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21])及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法规,结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体育总局正式文件公布的为准)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管,各区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体育局授权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竞赛中心)负责具体执行对全市的裁判员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经市竞赛管理中心授权的北京市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经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文件公布的为准)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市级单项协会负责我市一级以上(含)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我市举办的体育竞赛中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家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分别对所属国际级与国家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各区级单项协会负责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市级单项协会应将本项目裁判员注册情况报市竞赛中心备案。

  第七条 市级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级单项协会负责对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并报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八条 未建立及组织不健全的市级单项协会,由市竞赛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市级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接受市竞赛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在北京市正式注册的该项目一级以上(含)裁判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为国家级以上或任一级裁判员满10年以上或协会主要负责人,委员为一级(含)以上裁判员,裁委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市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市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由裁判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级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市级单项协会核准,名单应报备市竞赛中心,且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以上(含)裁判员注册,负责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和协助区级单项裁委会开展工作,学习和研究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应向市竞赛中心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区级单项协会应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市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以上(含)裁判员组成。

  不具备成立区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条件的,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区级协会代行该项目区级单项协会裁委会的职责。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及外语的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区级单项协会或相应级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区级单项协会或相应级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具备担任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一级(含)以下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单位证明、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相应级别协会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市级和区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应当依照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统一要求领取或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发放证书的样本须在市竞赛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注册工作由市竞赛中心统筹管理,各市级单项协会具体落实。各市级单项协会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各市级单项协会应当将本项目各级裁判员注册信息报市竞赛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并同时向各市级单项协会(市竞赛中心)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向市级单项协会(市竞赛中心)进行注册;二、三级裁判员向区级单项协会(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项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凡持有两个项目以上(含两项)裁判证书者必须分别注册登记,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尚未接受处理;

  (二)未经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同意到外地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三)擅自代表其它省、市、地区或行业体协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四)在两年内的裁判员考核中,有一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或成绩不合格;

  (五)两年内未接受裁判选派或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网上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九条 在北京市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和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须由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协助主办单位选派,并报市竞赛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在京注册的各级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市竞赛中心或市级单项协会报备。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与主办单位协商后选派,相关区级单项协会或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协助。区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各区级单项协会或区级体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级体育竞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区级体育竞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北京市体育局主办的竞技系列锦标赛的裁判员,市竞赛中心会同各市级单项协会制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示最终选派名单。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裁判员队伍和体育竞赛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 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应至少每2年对在京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各区级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开展情况自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裁判长应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评定,并在其裁判员证书或裁判员注册网站相关位置填写。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到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或市竞赛中心、各区级单项协会或区级行政部门应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对于相应等级以上违规违纪裁判员提出处罚意见并报上级单项协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市级单项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竞赛中心拥有最终解释权。原北京市体育局发布的京体办字﹝2001﹞49号文件《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