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协会实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北京市体育协会实体化工作进程,进一步发挥体育协会在体育工作中的中介作用和服务功能,全面加强体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结合我市体育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体育协会实体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推进体育协会实体化建设是北京市体育“十一五”发展目标任务之一,是体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需要。同时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要求,是北京市体育协会发展的需要,它将提高我市体育协会的社会竞争力,促进协会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进程。
  (二)推进体育协会实体化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体育协会应逐步承担起部分原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给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活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必要的补充。
  (三)推进体育协会实体化是体育改革的需要。体育协会工作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北京体育协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市体育局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各项群众体育工作,发挥体育协会的社会中介和服务功能,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
  (一)体育协会实体化发展方向
各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下,成为开展和管理本项目的主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协会法人条件完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能力依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形成以项目资源为基础,以品牌赛事、群众活动为载体,以公正、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宗旨,不断提高协会及其项目在体育市场上的覆盖率和占有率,形成广开市场、依法经营、自给自足、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独立运行机制。
  经过实体化建设,体育协会实现:合法登记、具有规范的协会章程,有全面实践章程、能够独立组织活动,具有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固定场所),能够依托社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真正成为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社会团体。
  (二)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
  1.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1)协会根据社团管理条例,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依据章程推选社团法人。
  (2)协会理事会对协会实体化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决心,熟悉本协会各项工作,社会责任感强。
  (3)协会理事会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丰富的社团管理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4)协会理事会了解协会情况,能把握协会发展方向,并对协会的建设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对协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
  (5)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保护措施。
  2.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1)协会章程规范,体现协会的工作核心和目标,有中远期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2)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年限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监事会等会议制度,重要会议要有会议纪要、议事决议等正式文字材料或文件。
  (3)各项规章制度、本项目技术规范及项目标准完整规范。
  (4)协会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各岗位有具体职责和要求。
  3.有稳定的基础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营业执照的非家庭地址),有相对固定和集中的活动场所。
  (2)有一定的办公和通讯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
  (3)有一定的经费,可以维持日常办公需要。
  4. 组织机构科学合理,理事会、监事会等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设置明确。
  (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业务素质高,信誉好,在会员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定期召开会议,对协会发展工作提出规划,能及时解决协会发展遇到的各种问题。
  (2)协会领导班子中社会人士达50%以上。
  (3)有专职秘书长。
  (4)除秘书长之外还要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具有社团编制)。
  (5)人事管理规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6)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负责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5.实体项目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经营的发展前景,具有相当规模的品牌赛事或传统活动。
  (1)有专门负责活动和竞赛工作的机构。
  (2)具备独立组织本协会项目活动及竞赛的能力。
  (3)具有专业水平高、策划组织能力强的开发人才,组织协会的群体活动和竞赛活动。
  (4)有专职(或聘请)熟悉和掌握市场经济的专门人才。
  (5)具备一定规模的裁判员队伍,协会设有裁委会,有对裁判员管理和培训的能力。
  (6)每年开展的活动或赛事不少于8项,其中至少具备一个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品牌赛事或传统活动。
  6.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协会年检合格率为100%。
  7.具备自立、自养、自强的能力。
  (1)协会具有本项目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大,会员制建设完备。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数量能够覆盖全市各区县、各行各业。
  (2)开发并形成具有本协会特点的产品、项目、活动或赛事等,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3)进一步开拓协会的市场资源,通过各种渠道积累活动资金,能够兴建本协会的实体,自给自足、自负盈亏。
  8.已具备周密详实的本协会实体化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
  (1)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具体完善,可操作性强。
  (2)内容详实,措施有力,掌握该项目参与人群的类别、数量、附加产品等具体数据。
  (3)有明确的目标和实施计划,并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三、体育协会实体化申报程序
  (一)协会申请
  各协会理事会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对照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做出申请实体化试点的决议并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市体育协会实体化申请书》(见附件)
  四、体育协会实体化审核
  (一)由体育协会实体化审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体育协会按照实体化标准进行审核
  (二)审核依据与原则
  以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核。
  (三)审核步骤
  1.公布实施方案
  2.申请协会实体化的协会对照标准上报申请书材料
  3.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4.审核小组提出经审核基本符合标准的候选体育协会名单
  5.由市体育总会广泛征求意见
  6.根据审核步骤,审核小组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符合实体化标准的协会名单,由市体育总会审定
  五、引导资金
  市体育总会对符合实体化标准的协会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一)引导资金标准
  对审核后符合标准的协会,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协会承担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发展潜力,给予不同标准的支持资金。
  (二)引导资金用途
  实体化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协会基础建设资金;二是协会活动建设资金;三是协会开展国内外交流及业务培训资金。
  (三)引导资金管理
  按照北京市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市体育总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