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8日
  党的十七大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局出发,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社会组织党建、新经济组织党建等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力争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形成比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比较完善的工作体系和比较规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方面,能力明显提高,作用明显发挥,成效明显增强,并涌现一批“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各方反映好”的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领域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三)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5)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与市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社会组织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章开展工作。(2)对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健康发展。(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关心群众的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党员群众共同奋斗。(6)协调内部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五)构建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不断创新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社会工委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分类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社会领域党建网络化管理体系。
  (六)市委社会工委具体负责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在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指导下,市委社会工委负责制定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搞好全市社区党建、社会组织党建和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市委授权,管理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和部分较大规模新经济组织的党组(党委)。
  (七)区(县)委社会工委具体负责本区(县)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在区(县)委领导和区(县)委有关部门指导下,区(县)委社会工委负责制定本区(县)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负责本区(县)社区党建工作;负责在本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辖区内规模以上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区(县)有关部委办局、各街道、各乡镇及新经济组织比较集中的楼宇开展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根据区(县)委授权,管理部分较大的社会组织和规模以上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
  (八)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负责辖区内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负责本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社区党组织在区域内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党员中开展党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街道(乡镇)可以建立社会工作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
  (九)社区党组织负责区域内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社区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以及个体工商户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十)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一起抓的要求,市级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所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也可以成立社会工作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副书记兼任。
  (十一)开发区党组织、楼宇党组织、用工单位党组织分别负责园区、楼宇内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和来京建设者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区(商务区、金融区)可以建立社会工作党组织,负责园区内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书记原则上由开发区(商务区、金融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比较集中的楼宇,可以建立社会工作党组织,负责本楼宇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管理本楼宇社会领域党组织。楼宇社会工作党组织,可由区(县)委社会工委直接管理,也可由街道(乡镇)党组织管理。来京建设者党员管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党组织负责,党员多且集中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跨地区设立的大型新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党组织,需由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直接管理的,由新经济组织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
  四、进一步扩大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十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不断巩固发展社区党建成果。要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在调整社区设置时,要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
  (十三)加快推进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工作。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都要建立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广泛覆盖。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由各区(县)委社会工委负责协调。
  (十四)加快推进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新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党组织,逐步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以上新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由所在区(县)委社会工委负责;开发区内的新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由开发区党(工)委负责;集聚在商务楼宇中的新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由楼宇党组织负责。较大规模新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也可由市委社会工委直接协调。
  (十五)加快推进规模以下新经济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采取建立独立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派驻党组织联络员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努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广泛覆盖。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社会领域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社区开展社会领域党建工作。
  (十六)加快推进在来京建设者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在相对集中的来京建设者中建立党的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努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广泛覆盖。来京建设者党建工作由用工单位党组织负责。
  五、进一步创新社会领域党组织活动方式
  (十七)积极创建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坚持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一起抓,努力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积极推进党的活动方式创新,努力使社会领域党建与业务在工作上相协调、部署上相呼应、管理上相衔接、活动方式上相渗透、工作成效上相促进。力争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创建一批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
  (十八)围绕推动发展开展活动。社会领域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促进所在地区、所在组织的科学发展开展活动,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为促进发展建言献策,帮助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努力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前列,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实践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十九)围绕服务群众开展活动。社会领域党组织要积极培育各类服务组织,拓宽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途径和方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动员党员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参加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为社会多做贡献。
  (二十)围绕促进和谐开展活动。社会领域党组织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让广大群众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成果。要不断拓宽沟通渠道,有效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广泛开展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不断健全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进党内和谐,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一)围绕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活动。社会领域党组织要把开展活动与加强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各项活动之中,以活动促进各项建设,以建设提升活动质量。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效果明显的活动,团结凝聚社会领域广大党员和群众,推动社会领域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二)围绕党员素质提高开展活动。社会领域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党员思想理论教育和形势教育,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要广泛开展党员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现代知识讲座等,帮助党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掌握自立自强、参与竞争的本领。积极把社会领域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优秀党员。要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提高素质、增强党性搭建实践平台。
  六、进一步形成社会领域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年专题研究两次,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二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市、区(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区(县)委社会工委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做好社会领域党建工作。
  (二十五)加强基础保障。要保证党组织工作和党员活动经费,逐步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为辅、社会各类资金和社会领域组织自助为补充的党建经费保障体系。党员活动经费按照每个党员年活动经费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和活动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由社会领域基层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中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区(县)所属社会领域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其他社会领域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十六)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过硬、能力较强、作风优良、热爱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专兼职工作者队伍,逐步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创新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者选拔方式,由区(县)委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培养、选拔优秀人才派驻社会领域从事党建工作,经过考核,将其纳入社会专职工作者队伍。明确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党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和待遇,其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入管理成本。社区党建专职工作者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加强党建工作者后备人才库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者培训体系。关心爱护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者,注重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解聘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员工要与上级党组织充分协商。
  (二十七)加强调查研究。成立北京市社会领域党建研究会,加强对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调查和研究。逐步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了解社会领域的工作状况和社情民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创办北京市社会领域党建网。加强宏观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推广全市加强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大力表彰社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区(县)委、市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每年要对全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区(县)委、市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下抓一级,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评,定期对社会领域党建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县)委、市级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级以上各开发区党(工)委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