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健身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6日

京体群字〔2017〕32号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健身组织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体育局、体育总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市级单项体育社团、市职工体育协会:

  根据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制定了《关于健身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健身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加快推进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以下统称健身组织)建设,更好地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现就本市健身组织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健身组织是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级部门要把健身组织的培育和备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健身组织的发展。

  (二)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把发展基层的健身组织列为基本职责,积极吸纳健身组织成为单项协会的团体会员。健身组织所在区没有相应单项协会的,可直接加入市级单项协会;市区两级都没有相应单项协会的,可直接作为市区两级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三)健身组织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由街道乡镇负责;市、区体育总会和单项协会对健身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二、备案范围

  (四)进行备案的健身组织是在辖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辖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法人社团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培育和发展内部的健身组织,成立的健身组织由本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各级工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健身组织开展的健身活动予以资助。

  三、备案程序和要求

  (六)健身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健身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域+街道/乡镇+社区名称+团队名称+健身项目的标识名称”组成,如东城区天坛街道天坛东路社区春之韵太极扇队。

  2.健身组织原则上有5人(含)以上的成员,特殊项目可适当减少。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项目。

  5.有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6.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负责人。

  (七)健身组织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有备案要求的健身组织,由发起人填写《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携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街道、乡镇申请备案。

  2.街道、乡镇对申请备案的健身组织进行审核。同一街道同一社区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备案成立1个健身组织,同一项目成立2个健身组织的,其组织名称应当有明显区别。

  3.对审核通过后的健身组织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的健身组织应进行分类,建立完善的档案数据。

  4.区体育总会对经街道、乡镇备案后的健身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纳入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体系。积极推进已经备案的健身组织加入相应区单项协会,没有相应单项协会的,由区体育总会进行业务指导并推动该健身组织加入相关市级单项协会。

  5.备案后的健身组织每年应当到所备案的街道、乡镇履行备案程序,及时对健身组织成员变化情况进行更新。

  6.变更。健身组织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或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到备案的街道、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7.注销。健身组织自愿申请注销或者备案后2年内未按要求履行备案的或者有法律法规不允许开展活动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或者公约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当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注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到备案的街道、乡镇申请注销备案。

  健身组织注销的,由财政支持的剩余财产部分应在备案的街道、乡镇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支持所在区域的相关健身组织开展活动。

  (八)健身组织要本着“自愿加入、自我管理、自筹经费”的原则,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章程,制定健身组织章程或者公约,并依照章程或者公约建立和完善健身组织的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

  (九)健身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不必执行筹备期。

  (十)健身组织应根据需要成立常设机构。负责人和常设机构人员的产生方法、任期、职能、运作方式由章程或者公约进行规定,并按照章程或者公约履行职责。

  (十一)健身组织负责人为队长、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立联络员,联络员也可以是队长或者副队长。担任队长或者副队长的人选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

  四、管理体制

  (十二)市体育总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主导研发健身组织备案系统。健身组织备案系统应当符合健身组织的发展、服务和管理需要。在健身组织备案系统未建立前,按街道、乡镇、区体育总会、市体育总会层级上报。

  (十三)健身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为市、区体育总会和单项协会。市、区体育总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的重要职责,积极指导、扶持和培育健身组织;单项协会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健身组织开展赛事、活动、培训等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十四)街道、乡镇为健身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健身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向区体育总会上报健身组织情况和数据。

  (十五)健身组织在街道、乡镇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日常工作。街道、乡镇统筹协调健身组织活动场地。

  (十六)街道、乡镇每半年向区体育总会报送健身组织数据、类别与目录(见附件1、2、3);区体育总会每年向市体育总会报送辖区内健身组织总体情况(同时包括数据、类别与目录);市体育总会根据情况,适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健身组织情况。

  (十七)健身组织应自觉遵守章程或者公约,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引导成员有序开展健身活动,禁止出现扰民现象和违法占用其它公共资源开展健身活动。

  附件:1.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备案申请表

     2.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变更备案申请表

     3.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注销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