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5.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三、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