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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放风筝是中国民间广为盛行的一项传统体育运动。在竹篾等做的骨架上糊纸或拉绢,拉着系在上面的长线,趁着风势放上天空。

 

 

 

风筝的竞赛规则
第一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经过所属体委审查后填写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医务部门章。
(二)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参赛单位和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  比赛
(一)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必须符合国家体会审定的规则。
(二)大会须按秩序册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号码布、戴于胸前。
(三)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主体骨架为准。
(四)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五)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
(六)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延长线内活动,不能进入留空计时区或他人道位。
(七)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
(八)技巧表演的助手可以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
(九)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4人,中型2人,如减少放飞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
(十)放飞的运动员超过一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项运动员未进入或离一筹莫展留空计时区处理。
(十一)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
(十二)凡参赛风筝为混合类型,其所报参赛类别的面积应分别大于其相应的各个类别。
(十三)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则判比赛结束。
(十四)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组重新比赛(或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五)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时,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根据裁判员、检查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六)竞赛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大会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十七)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
(十八)比赛以某一类型风筝比赛为一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变更。如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必须待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后再行变更。
(十九)比赛时的风力为2—65级之间。
(二十)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1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四条边线(见风筝比赛道位示意图)。龙类风筝放飞的道位,采用1、3、5、8道。
(二十一)凡做技巧表演,临场应向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声明,未声明的技巧不予评分。
(二十二)一场比赛,个人放飞的风筝限报3只。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  赛次、分组
(一)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二)同单位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内。
第四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不正当行为,总裁判长有权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报错风筝类别扣5分,报错风筝型号扣2分。扣分后的风筝,允许调换类别和型号,如无该类别和型号,则取消比赛资格。
(三)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  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缠绕的风筝应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长或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签字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  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和放飞分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第四章第十一条(二)放飞款中1—6分数的高低判定名次。
第七条  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资格有异议时,应在开幕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未设仲裁委员会,则向总裁判长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3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还。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原规定参加比赛。第三章风筝分类标准
第八条  风筝的分类、分型
    按风筝的形状分类:龙类(含蜈蚣类)、板子类、立体类、软翅类、硬翅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板子串类、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共11类。
除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外,其它各类的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龙类:按风筝桄子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微型:直径在6厘米以下,20节以上。
2.小型:直径在10厘米至15厘米,40节以上。
3.中型:直径在20厘米至25厘米,60节以上。
4.大型:直径在30厘米至35厘米,80节以上。
(二)板子类: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以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为该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5平方米至025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3平方米至05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6平方米至12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按风筝受风表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北最宽(或孤长)。其积为该风筝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5平方米至0.25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3平方米至0.5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6平方米至1.2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软、硬翅类: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为该风筝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075平方米至0.25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35平方米至0.6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8平方米至1.2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五)软、硬翅串类和板子串类:以单个软、硬翅类和板子类各型风筝面积为准,每型风筝均须5节以上。
(六)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均不分型。第四章评分细则
第九条  工艺分和放飞分
(一)工艺40分
1.造型5分
(1)根据不同主题和物体特征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动、夸张得体,2分。
2.扎制工艺15分
(1)骨架结构简练匀称,4分。
(2)扣榫严密,4分。
(3)扎口严紧,4分。
(4)光滑均匀,3分。
3.裱糊工艺5分
(1)糊口整洁、严实,2分。
(2)糊口服贴、平整,2分。
(3)糊面松紧适度,1分。
4.绘制工艺(绘画、剪纸、粘贴、刺绣、雕刻等各种艺术手法)15分。
(1)线条流畅,5分。
(2)色泽鲜艳和谐,5分。
(3)色彩对比分明,有表现力,5分。
(二)放飞60分
起飞10分
(1)风筝全部离开地面(手),放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并把风筝引进留空计时区为完成起飞。
(2)完全离开地面(手)的风筝,在未进入留空计时区前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为失败,允许重新起飞,每失败一次扣5分,三次起飞失败取消放飞资格,第三次起飞成功者仍可计分。
(3)起飞后的风筝,一旦引进留空计时区,如失败,无论起飞成功与否,均不允许再重新起飞,判比赛结束。
2.留空时间20分
(1)留空时间为10分钟,完成起飞即开始计留空时间,每少1分钟扣2分。
(2)完成起飞后的风筝,若放飞线少于定长,则判比赛结束。
(3)在留空计时区内,运动员的一脚或双脚离开留空计时区,即判比赛结束。
(4)完成起飞后的风筝,在留空计时区内少于5分钟,则判失败。
3.定高10分
在留空计时区内,放飞线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运动员把放飞线下端固定在测角器上,连续停留30秒钟,即完成定高。30秒钟内,线与地面的夹角(取其最小角度)为30°、40°、50°、60°、70°,分别得2、4、6、8、10分。
4.放飞技巧10分
(1)放飞动作5分。在留空计时区内,根据不同题材,要求风筝放飞稳定或灵活;收线、放线运用自如。
(2)花样动作5分。运用收、放线动作使风筝翻腾、打转、变换位置;或有声响、烟火、“送饭”;或风筝某个部位能运动。花样动作与风筝的主题应相适应。
5.创新5分
在传统风筝的基础上是否有发展、提高、突破。
6.空中效果5分
工艺评分的地面效果在空中得以体现,或地面效果不明显,而空中效果明显。第五章犯规与失败
第十条  犯规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纵,不能借助于其它器材。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放飞时,未带准飞证或私自涂改准飞证。
(六)准飞证的类、型和编号与放飞风筝不符。
(七)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器(“尾巴”除外)。
(八)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时,超过牵引人数。
(十)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一条  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第六章场地、器材
第十二条  场地
竞赛场地长80—150米,宽80—100米。每条道位宽10米,长80—100米。以每条道位两端的起、终点线为基准,分别划出两个宽10米、长15米的长方形留空计时区。
第十三条 检查场地、器材
(一)检查场地、器材、风筝的钢尺和计时秒表,均须符合国家度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承认的合格产品,方可使用。
(二)丈量风筝的钢尺,应用以厘米为刻度的钢卷尺,厘米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0.1厘米,进为1厘米。
(三)计算留空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分钟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1秒钟,进为1分钟。
(四)放飞场地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和与比赛无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