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艇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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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起源于19世纪末。是驾驶以汽油机、柴油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等为动力的机动艇在水上竞速的一种体育活动。 摩托艇的竞赛规则 第一章 竞赛总则 第一条 参加竞赛者的条件 一、凡17周岁以上持有摩托艇驾驶执照并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男女运动员,均可申请参加舷外运动艇和舷外竞 速艇A组的竞赛。一级运动员或参加两次以上摩托艇正式比赛者,方可参加舷外竞速艇B组的竞赛。 二、参加者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近期医生签署的身体检查合格证。 三、参加者必须能游泳200采以上(姿势不限),否则不得参加竞赛。 四、女子只允许参加气缸工作容积350毫升以下的舷外竞速艇和舷外运动艇的竞赛。 第二条 气象和水面 一、竞赛应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气象条件恶化或水面情况不适合,应停止舷外竞速艇的竞赛。 第三条 竞赛的变更 一、如因天气突变或经营活动规定特殊原因,在必要时,裁判委员会可以取消,推迟、缩短或停止某些项目的竞赛。 二、裁判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被推迟或停止了的竞赛,亦可按已经进行的轮次评定成绩。 三、在重新组织竞赛时,已犯观或未报名的赛艇,不得参加竞赛。 第四条 赛艇使用规定 一、竞赛者只能使用经本人申请,裁判委员会批准的发动机和艇壳,一经铅封不允许更换。 二、低一等级的赛艇,可以参加同一类型和同一组别的任何高一等级赛艇的竞赛。 三、运动员必须使用自己的号码。 第五条 援助 一、参加竞赛的赛艇起航后,在到达终点前的过程中,不得接受他人的援助。 二、长距离竞赛时,经营活动规定人可以帮助竞赛者加油。但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修理和帮助调整发动机。 第六条 更换运动员 一、更换运动员必须经裁判委员会批准。 二、个人冠军赛不得更换运动员。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条 裁判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编排记录长、起航裁判长、终点裁判长,计时长、航程裁判长和技术 检查组长组成。 二、裁判委员会的职责 1.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部竞赛的裁判工作。 2.严格执行竞赛规则和规程的各项规定。 3.检查督促裁判员的工作,解决竞赛中发生的重要问题,纠正裁判员所作的错误裁决,更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八条 裁判员及其职责 一,各种裁判员的人数可根据竞赛规模的大小而定(见附表)。 二,总裁判长: 1.负责召集裁判委员会会议。按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要求,领导各裁判长进行工作执行裁判委员会的一切决议。 2.竞赛前,检查航线、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用具等准备工作是否合乎竞赛规定和要求。 3.当竞赛不能继续进行时,经组织委员会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动竞赛项目和日程。 4.解决竞赛中发生的争论和纠纷,对呈交的意见书及时作出决定。 5.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以及有粗暴行为的运动员,进行警告,停赛或取消其参加竞赛的资格。 6.竞赛中,发现运动员技术动作失常影响安全时,可立即召回停止其参加竞赛。 7.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裁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竞赛中发生的问题和总结裁判工作。 8,对伤害事故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组织委员会。 9.竞赛结束后,向组织委员会提交成绩,记录和裁判工作总结,统计达到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名单,签署创(破)纪录和健将级动 运员证明单。 三、副总裁判长: 1.协助总裁判长进行工作,如受总裁判长委托,可代理其职责。 2.在竞赛过程中,须有一名副总裁判长负责交通救生艇的调动和使用。 四、编排记录长和记录员: 1.根据各单位的报名情况,审核各竞赛参加者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要求。 2.编制竞赛日程表,准备竞赛用的各种表格。 3.组织竞赛的抽签工作。 4.核定各项目的成绩和名次,经总裁判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5.收集保管竞赛的右关资料和文件。 五、起航裁判长和裁判员: 1.按规定的时间发出竞赛项目、赛艇等级,起航,召回以及其它有关信号。 2.判断赛艇在通过起航线时是否犯规,登记起航时犯规赛艇的号码,并处理与起航有关的其它事宜。 六、终点裁判长和裁判员: 1.登记赛艇行驶的圈数和号码。 2.确定赛艇到达终点的次序。 3.负责封闭终点线,并处理与终点有关的其它事宜。 七、计时长和计时裁判员: 1.检查和核对秒表。 2.准确记录赛艇驶完全程的时间,计算平均速度,填写计时卡片。 二、舷外运动艇: 1.使用的发动机厂牌不限,但必须是成批生产的带正、倒、空车装置,并以水泵冷却。 2.发动机不允许改装。螺旋桨和火花塞可以自选。 3.必须使用市场出售的汽油作燃料。 4.其等级见下表: 第十条 对发动机、艇壳,消音器的要求 一、发动机: 1.舷外发动机是一台完整的动力机械和推进装置的组合。其传动装置不穿过艇壳,可以随意从船艇上卸下或装上。 2.只能用活塞式发动机和水中螺旋桨。 3.每个单人艇上只能装一台发动机和一个推进器。 二、艇壳: 1.舷外竞速艇,艇壳自选,并允许采用空气动力作用的浮升装置。 2.舷外运动艇,艇壳自选,但不得使用任何空气动力作用的浮升装置和水翼装置。 3.艇壳必须安装坚固灵活的操舵系统。 4.艇首必须装有牢固的系索栓及一定长度并能承受拖拽本艇拉力的艇首绳。 5.艇上应备有桨和排水设备。 6.艇上应装有从两舷均能看得见的号码牌。尺寸:长40厘米,宽25厘米。数字高24厘米,数字线宽为5厘米。均 白底黑字。号码不清晰.不完整(经技术组提出而不更改),或在航行中松脱丢失,将不评定该轮成绩。 三、消音器: 1.发动机必须采用一种有效的消音装置,使发动机的捧出音响不超过95分贝。 2.国家级(A组)发动机必须采用原装消音装置。 3.舷外竞速艇B组发动机可以使用气体膨胀室式消音装置,可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音响测量: (1)声级仪的话筒位置应距发动机2 5米远,与起航线垂直,离水面的高度为1.29米。测量时,前后左右50米水面 无任何障碍。必须进行两次测量。一次是在艇接近时, 一次是在艇离开时。任何一次测量的数据均不得超过95分贝。 (2)测量时,发动机必须运转至最高转速发挥最大功能。进气阀门完全开启,汽缸充填最大量的可燃混合气体。 5.不论采用何种消音装置,未经检查或未经裁判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准使用。 6.竞赛时,消音装置的一部分或全部丢失,或其功能减弱,则取消该艇的竞赛资格。 第十一条 发动机和艇壳的测量 一、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由下列公式求得: 所有数据的精确度须在0.1毫米以内。 二、所有赛艇都应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详细填写在申请书中,否则该申请无效。 三、发动机经过修理和改装后,必须重新测量和确定其等级。获得优异成绩者的发动机均应即时进行测量,确认其等级。 第十二条 赛艇的技术检查 一、竞赛开始前,所有参加竞赛的赛艇都须经过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赛艇不准参加竞赛。 二、对赛艇进行技术检查时,教练员和驾驶员必须在场。 三、被检查的赛艇.除应符合规则和规程的要求外,还应作到下列几点: 1.必须装上发动机。 2.必须装上运动员的号码牌。 3.艇壳必须坚固、清洁(最好涂以识别颜色)。 第四章 竞赛场地和设备 第十三条 航线的形式和长度 一、全长一公里的直线航线,标间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航线两端与岸上垂直点各设两根固定而坚实的标杆作为标志。航行区域可设限制标志和导航标志。 二、闭合环形航线可设为直线和多角形或其它形式的航线,长度不得少于1500米。 第十四条 场地布置 一、任何竞赛航线应尽可能地设在主要航道一旁。航线上不得有任何障碍物(沙滩、木桩、岩石等),如有障碍物,则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二、竞赛航线应由专门的测量员正式测量和布标,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和附上比例尺不小1:25000的路线图。图中必须注明一切有关的标志。并将图的测量方法、精确程度等表格交裁判委员会,经批准后,方能在此航线上举行竞赛。 三、为标示航线长度而设置的标志,称为航程标志。航程标志应由软质材料制做,以保证赛艇安全。标高为1.2米,直径为0.5米。 四、转弯处的航程标志,其航道宽度不应少于50米。标志应牢固。位置不得移动。 第十五条 起航线和终点线 一、竞赛航线上必须设有起航线和终点线(起航线和终点线可设在一条线上)。 二、环形航线的起航线和终点线必须设在航线的直线航道上,距第一个转弯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三、起航区的长度为100米,其宽度应根据起航的艇数而定(每条艇应有3米以上的宽度) 第五章 信号设备和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 信号设备 一、信号旗: 1.起航旗:全绿色(如图1)。配合起航 表在起航前5分钟升上信号旗杆,用以通知参加该项竞赛的运动员可以离开停泊场准备起航。当到达起航时间时降下此旗。 2.停止竞赛旗:全部鲜红色(如图2)。停止或结束竞赛时挂于信号旗杆上。 3.召回,封闭终点旗与停止竞赛旗相同。 4.终点旗:黑白方格旗(如图3)。当运动员驶完全程到达终点时,裁判员用以通知运动员退出竞赛场地。 5.险情信号旗:金黄色。用以航道上有险情存在通运动员应注意避让。 注:大型竞赛可同时使用白色(预备起航)、绿色(起航),红色(停止、召回封闭)信号弹表示。 二、信号牌:尺寸为60厘米X80厘米,两面均为白底黑字。 1.等级、项目牌:牌中第一字母表示类型,第二字母表示等级,第三字母表示国家级。图4所示为国际级舷外竞速艇,250毫升,男子5公里竞赛项目。 2.其它信号牌: 抢先起航的赛艇如经起航裁判长确认,可由裁判员出示该艇的号码,使其退出竞赛。 取消竞赛--N 推迟竞赛--R 缩短竞赛--D 停止竞赛--S 三、起航表和分钟牌: 1.起航表:表盘直径为2米,用电动或机械结构转动秒针。如条件不具备,也可用手拨动,但应准确。表盘为白底,秒针、刻度和宽5厘米的环形圆周边均为黑色(如图5)。 2.分钟牌: 由框架和在框架中能转动的五块圆板(或方板)组成。板的最小直径为40厘米,板的一面为白底,写有5、4、3、2、1黑色字,字高为25厘米,笔划宽度为5厘米,另一面为黑色(如图6)。 3.表与牌:离地面高度为1米--1.5米,安放位置应有利于起航等待和起航时水面各艇的观察。 4.表与牌的应用:预备起航信号发出前,分钟牌无数字的一面向着竞赛场,起航表的秒针指在图5所示位置。预备起航信号发出后,牌上有数字的一面全部翻过来向着竞赛场,以表示离起航还有5分钟。以后每过一分钟,依5、4、3、2、1的顺序翻转,直到写有2的数字板翻转后,表示离起航还有1分钟时间。同时,起动起航表上的秒针。直到最后一秒钟发出起航信号的同时,把写有1的数字板翻转,表示起航开始。 四、信号旗杆: 1.旗杆为升各种信号用。 2.离旗杆顶端0.5米处安装一根长1.7米的横杆,杆上装有一定数量的滑轮和绳索。旗杆的位置和高度应使整个竞赛场地都能看见。 第十七条 识别标志 一、航程标志:红旗或橙黄色浮标。 二、起航线和终点线标志:黑白方格旗。 三、起航区限止标志:绿旗。 注:本规则中使用的各种信号旗尺寸均为60厘米X 80厘米。 第七章 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定成绩的方法 一、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切两轮或两轮以上的竞赛,必须采用下列评分制度: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1 400 6 95 11 22 16 5 2 300 7 71 12 17 17 4 3 225 8 53 13 13 18 3 4 169 9 40 14 9 19 2 5 127 10 30 15 7 20 1 二、评定名次: l.参加该项目所有赛艇,不论同时起航或分组起航,均以平均速度高低决定各轮成绩。 2.环圈速度竞赛,每项进行四轮,取其中三轮最好成绩的得分总和评定各运动员名次,如得分相等,则取其中一轮的最高时速作为评定的依据。 三、平均时速计算方法: 计算航行速度的准确性,应达到0.001公里/小时。 第八章 全国纪录 第二十三条 登记纪录的条件 一、全国纪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公布。 二、全国纪录有速度纪录和竞赛纪录两类。 1.速度纪录其基本航程为1公里。 2.竞赛纪录的航程为5公里,10公里、15公里闭合环形航线。 三、新纪录必须不少于现有纪录乘以1.0075时,由总裁判长签字。并履行申报手续才能进行登记。 四、凡打破或创造全国最高纪录的赛艇,都必须及时进行测量和检查。被测量和检查的赛艇驾驶员应在场,否则纪录无效。 五、不得在抛锚的船上进行计时,否则不予承认。 六、在涨潮或落潮前后的一小时(水流改变期间)不能进行创纪录航行。 第二十四条 速度纪录 一、创速度纪录赛必须: 1.由运动员所属省、市、自治区体委申报,经国家体委批准,或编入竞赛规程才能举行。 2.在5公里和10公里环圈赛中,裁判委员会发现运动员的成绩优异,经大会组织委员会同意,也可举行。 二、 1公里速度赛往返行驶1次,转弯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否则取消该次航行。 三、 1公里速度赛可以航行两次,两次航行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否则取消该次航行权利。 四、两次航行中取最高一次的平均时速(转弯时间扣除).为创纪录成绩的依据。计时准确到1/10秒或1/100秒。 五、计时员应准确记录当日赛艇出航、起航和到达终点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竞赛纪录 一、创竞赛纪录的航线应布置成四边形。每一圈的长度为1660米(在航程标志线上测量),起终点线设在一条线上。5公里行驶3圈,10公里行驶6围,15公里行驶9圈。 二、每轮竞赛不得少于四艘赛艇,并订相应的等级裁判员在场。 三、四轮航行中取其中最高一轮的平均时速作为创纪录的成绩。 第九章 安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救护 一、竞赛时,竞赛场附近应停泊足够数量的救生船艇,每艘船艇上应配备救生员1至2人。还应备有信号旗、灭火器,绳索和撑杆等工具。 二、竞赛者遇险时,其它赛艇都有义务进行救护。因救护而失去得分机会者,裁判委员会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分数和奖励。 三、落水者不得离开本赛艇,如未受伤应举手示意。其它赛艇应离落水者3米以外距离航行。如碰撞落水者应追究责任。 四、停泊场附近应设置急救站,并配备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二十七条 安全规定 一、赛艇出航时,艇上人员均须穿戴救生衣和护盔,违者取消该轮竞赛资格。 1.救生衣均应有项圈,并保证有一定的浮力,当落水运动员失去知觉时,脸部应能浮在水面上。 2.护盔应为桔红色并能对整个头部起到保护作用。 二、所有赛艇必须备有有效的自动停车装置,当驾驶员被抛出艇舱时,该装置能立即使发动机停车,不符合规定的艇 不得参加竞赛。 三、在赛艇上固定发动机的螺丝栓应牢固可靠并备有预防松弛的装置。 四、禁止在机械房和有碍安全的地方起动发动机。 五、竞赛时,除了参加竞赛的赛艇和必须执行救护任务的船艇外,其它船艇应远离竞赛区域航行。 第十章 意见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意见 一、只有临场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才能提出对方犯规方面的意见。 二、意见书应经领队签名,在该项目竞赛结束后半小时内呈交裁判委员会。 三、撤销意见书应在裁判委员会决定下达之前。 四、意见书包括的内容: 1.有关竞赛规则某章,某条。 2.犯规发生时的位置图。 (1)犯规前的位置。 (2)犯规时的位置。 (3)犯规后的位置。 3.当时情况的详细说明。 五、对评定的成绩有意见时,应在成绩正式公布后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呈交裁判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对优胜者奖励的办法由举办竞赛的一级组织在规程中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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