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式网球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8日

 

软式网球比赛实行一盘定胜负,在正规网球场进行。比赛要求击球过网,保持球在运行中不出界,并且争取让对手无法接到自己的击球。

 

 

软式网球的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规则的目的为规定软式网球比赛所需的必要事项。
第2条:本规则的术语等列于附录(1)及(2)(3)。

第二章 网球场
第一节 网球场
第3条:网球场由球场、球场界外空地、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期使比赛能顺利进行。〔注1〕规则第3条:
A.固定设备指网柱及裁判台。
B.附属设施指后面及旁边的围网、观众席、厕所、仓库、选手休息室、压土机、旗竿、记分板、选手席、饮水设备、洗涤设备等等。
第二节 球场(球场)
第4条:
(1)场为平坦的长方形。以端线及边线外缘为界所区划之空地、球场中央以球网为界。
(2)球场之界线以白色为原则,宽度以5公分至6公分为度。
(3)为考虑排水起见,球场之倾斜度自中央线XY(XY线于规则5图表里所示)至端线不得超过10公分。(球场区划)
第5条:球场的图表及大小应是:
界线名称   区划符号  长  度
      (SYMBOL) (LENGTH)
边线     AC,BD   23.77M
端线     AB,CD   10.97M
发球区边线  EG,FH   12.80M
发球区端线  EF,GH    8.23M
发球区中线  MN      2.80M
中央标志   R.S     0.15M
〔注2〕规则第5条
A.发球区中线与中央标志的连结线为球场之纵的中央线。球网线XY为横的中央线(这中央线XY把AC,EG,MN,GH,BD等线划分为二等分)
B.中央标志是端线外缘向内画长15公分的短线。(球场的表面)
第6条:球场为黏土球场或其它质料的球场均可。
第三节 球场界外的空地(球场界外的空地)
第7条:
(1)场界外的空地必须是球场外周围空地,而且与球场同样的平坦四周围用围网围住,并且不妨碍比赛为原则。
(2)场界外的空地,端线后方应有8公尺以上,边线外应有6公尺以上为原则。
(3)在两面或更多面球场并排时,球场边线与边线之间应有5公尺以上的宽度为原则。
第四节 固定设备(网柱)
第8条:标准的网柱应是木制或金属制品,木柱为正方形每边12公分。金属网柱应是圆形直径7.5公分。
〔注3〕规则第8条
卷网器及网柱的其它附属物应被视为网柱的一部分。(网柱的位置)
第9条:(1)网柱的位置应垂直图定于两边线的中央之外侧,而两柱与边线之距离应相同。
(2)两柱之间的距离(包括柱宽)为12公尺80公分,而每柱之高度为1公尺6公分。(裁判台)
第10条:裁判台之座位高度应为1公尺50公分,并且与网柱相隔60公分。
〔注4〕 规则第10条
裁判台离网柱60公分,意思是指裁判台座位以下最靠近网柱部分之水平距离60公分。
 
第三章设备(用具)
第一节 球网(球网规格)
第11条:球网应合于下列的标准:
 (1)颜色:黑色。
 (2)高度:1公尺6公分。
 (3)长度:12公尺65公分。
 (4)网目:小于3.5公分。
 (5)网索长度为15公尺,直径在0.45公分以下之网索。
 (6)网索顶端缝有宽5至6公分的白色带。(球网高度)
第12条:
 (1)球网拉成水平后两边在线端应为1公尺6公分。
 (2)球网两端紧接于网柱,下端须与地面接触。
〔注5〕规则第12条
 球网拉成水平后,可能无法达到规则所定之标准,但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要求合乎标准。
第二节 球(球)
第13条:球为圆形且充满空气的白色橡胶制品,其规格如下:
   直径:6.6公分。
   重量:30至31公克。
〔注6〕规则第13条
   球得用白色或黄色,但大会无特别指定时,以白色为原则。球因使用后自然变色时,亦认为与使用前之颜色同。(球的弹性)
第14条:当球由1公尺50公分高度落到比赛球场地面时,能弹起65公分至80公分为准。
第三节 球拍(球拍)
第15条:球拍的规格如下:
 (1)球拍为木制,金属或其它原料制成的,球拍需安装拍线。
 (2)球拍长度为69公分。
 (3)拍框为椭圆型,其长度为32公分,宽度为22公分。
 (4)球握把长度为37公分。
〔注7〕规则第15条
   A.对于球拍标准规格之幅度,另定于他处。
   B.球拍线的特殊装置可能影响击球变化时,该球拍不得使用。由裁判长负责审定之。
 
第四章竞赛
第一节 球员(球员行为准则)
第16条:球员需遵守下列事项:
 (1)使用一支球拍击球。
 (2)遵照裁判员的指示进行比赛。
 (3)比赛开始至终了不应中断,但换场区及进入最后一局时为预备下一局比赛,得有一分钟以内之暂停。
〔注8〕规则第16条(3)
    规定球员在比赛中不应中断的意思就是禁止下列的动作:
   A.当接发球者准备妥当,而发球者故意不发球。
   B.如发球者准备发球,但接发球者不准备接发球。
   C.球员故意拖延比赛的行为。
   D.与搭配者连系或休息而影响比赛的进行。
   E.每局结束后无法立刻准备进入下一局比赛等行为。
   F.球员在比赛中修补球拍而中断比赛。
   (球场礼仪)
第17条:球员应注意球场礼貌其要点如下:
 (1)遵守规则,有始有终进行比赛。
 (2)不得过度喧哗、吼叫或有使对方不愉快的言行。
〔注9〕规则第17条(1)
    比赛开始与终了时球员与裁判员应互相依照裁判要领之规定行礼。
第二节 比赛
第18条:
    (1)比赛应以二人搭配成组为原则。
    (2)以球网为界,相对的两组各占一场区,由任何一球员击球交互进行比赛。(发球与场区的选择)
第19条: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应先作好发球或接发球及场区的选择。
〔注10〕规则第19条
    发球(或接发球)与场区选择的方法应依照裁判要领中规定事宜施行。
  (比赛开始与结束)
第20条:
 (1)当主审宣告(READY)预备时,球员们应各就各位。当主审宣告(PLAY BALL)比赛开始后,即开始比赛。
 (2)比赛结束时,主审应宣告比赛结束(GAME SET)。(局的胜负)
第21条:
(1)一局的胜负,以先得四分者为胜,当双方各得三分时为平手(DEUCE)。
 (2)平手后赢一分者为领先,连赢二分者为胜。如果领先者未能连续得下一分时,即再平手。
 (3)最后一局时,以先得七分者为胜。当双方各得六分时为平手(DEUCE)。(局数与比赛的胜负)
第22条:
(1)比赛以七局或九局赛为原则。但主办单位得在竞赛规程中另行规定比赛方法。
 (2)七局赛的胜负以先得四局者为胜。九局赛的胜负以先得五局者为胜。
〔注11〕规则第22条
    主单位得在竞赛规程中另行规定比赛方法的意思,系指采用如五局赛或其它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须依照附则2之规定行之。
  (发球与场区的互换)
第23条:
 (1)发球与接发球在每一局终了时互相交换。场区的交换则在单数局终了时行之。最后一局时每二分球换发球,最初二分球及以后每四分球换场区。
 (2)如果发球或场区交换发生错误时,即在发现错误之下一球更改,其所得分数均属有效。〔注12〕规则第23条(2)及第27条(2)(4)
    当第一次发球后即发现错误,而该一球是失误时,得马上更正,在此情况该发球者应从第一次发球实施。如果比赛进行中发现有错误,不得中断比赛。
  (发球方及接发球方)
第24条:球员面对球网各站一边,将球发到对方发球区之一方称为发球方。接发球之一方称为接发球方。
第三节 发球(发球)
第25条:所谓发球是指发球者有意发球,使球离开手掌的瞬间到该球未落地(包括界外)前以球拍击出的瞬间为止。
〔注13〕规则第25条
    只能使用一手的球员,发球之抛球得以球拍代替。(球员交互发球)
第26条:
 (1)发球由发球方之一人实施,发球方的每位球员须轮流连续发二分球,至该局分出胜负为止。在该局中的发球顺序不得更改。
 (2)当发球时除接发球者一人可进入场内外,其余球员应站在端线后方与各边线假想延长线之间,发球动作完毕后,各球员可自由变换位置。
  (发球的顺序)
第27条:
 (1)发球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球必须先从面对球网的中央标志右侧区域开始,将球击至对角的发球区内,然后再轮到左侧区域依次而行。
   B.如果第一次发球失误时,得重发一次。
 (2)如发球时场区顺序错误时,在发现错误的下一球即刻更正,其所得分数仍为有效。
 (3)如比赛中遇重发球(LET),该发球应重发,如遇重赛球(NO COUNT)时,得从第一次发球开始。
 (4)在一局之开始前由发球方之一人发球。在该局中每球员都应轮流连续发二分球。
 (5)最后一局(THE FINAL GAME)须使用下面制度:
   A.两组(球员A、球员B、对球员C、球员D)四位球员以A、C、B、D之顺序各发二分球。
   B.按原来之发球顺序、轮到发球之发球方(A、B)中之任何一人发第一、二分球。
   C.接最初一分球之球员,则是第三分、第四分之发球者。最初发二分球者,即三分球之接发球者。赛完最初二分球后,交换场区,其后每四分球六换场区一次。
〔注14〕第27条(5)最后一局的发球顺序:
    (1)A球员发第一及第二分球。(换发球及场区)
    (2)C球员发第三及第四分球。(换发球)
    (3)B球员发第五及第六分球。(换发球及场区)
    (4)D球员发第七及第八分球。(换发球、顺序恢复到(1))
    ※发球与接发球之顺序在该局比赛中不得更改。(发球位置)
第28条:发球位置必须于边线与中央标志的假想延长线之间,且须在端线后方行之。
〔注15〕规则第28条
 (1)发球者在图表里所示A及B区域内发球。A的位置发球到对方右侧发球区而B的位置则发球到对方左侧发球区。与发球之抛球有连带关系的动作如走步或跳起都必须在所规定发球位置范围内实施之。
 (2)发球动作中,如仅在空间越过所规定范围,实际上脚并未踏进时,则属有效。(发球时机)
第29条:发球应在主审宣告后,并确认接发球者已准备接发球而且已具备规则第26条(2)之条件时行之。
(重发球)
第30条:重发球的情形如下:
 (1)如果发球违反第29条规定时。但必须由主审判定。
 (2)如果发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有下列情形时:
   A.球落到对方有效发球区。
   B.落到接发球方球场或界外场地或触到裁判台、围网之前,球触到接发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体或衣物。
   C.球尚未落到球场、球场界外或触到裁判台、围网等之前,接发球方的球拍(包括挥拍离手的球拍)身体或衣物触网、过网。
 (3)如果接发球者未完成接发球以前有下列情形发生时,须由主审判定之
   A.因为裁判的错误判决而中断系球。
   B.由于突发事故而中断击球。
   C.双方球员发生同时失分时。
 (4)如果裁判在任何其它情形之下,必须有指示或有充分理由中断发球时
〔注16〕规则第30条
   A.关于(1)项,不论其所发的球是否有效,均重新发球。
   B.(3)A.的意思就是接发球者能击还对方发球的情况而言,此情况依主审判定。
   C.在(3)里〝未完成接发球以前〞是表示发球者将球离手瞬间到有效发球在第一次反弹后,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击还这段时间。
   D.在(3)B.里「突发事故」是指包括他球场的使用球及与比赛者无直接关系的第三者影响比赛时。如该球场使用球经第三者掷回时视同第三者的球。(发球失误)
第31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发球失误:
 (1)所发的球未落到有效发球区内。规则第30条(2)项之重发球除外。
 (2)发球者已有发球动作,即球离开手而未将球击出。
 (3)发球者发球时将两个球同时离手或球离手后球拍尚未击出该球而另一个球掉落时。
 (4)发球瞬间,球拍与球有二次以上之接触时。
 (5)发出的球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属设施、设备或搭配者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6)所发的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球尚未落到球场或球场外之前,触到发球方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7)所发的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球尚未落入球场,球场外,裁判台、围网等之前,发球方的球拍(包括离手的球拍)或身体或衣物触网或过网时。
 (8)违反规则第28条规定时。
〔注17〕规则第31条
   A.(2)情形是包括发球者未击中球时。
   B.关于(3)之情形其发球为失误,如果放在裤袋中的球掉落时不在此限。(两次失误)
第32条:第一次,第二次发球连续失误时称为两次失误。此时发球方应失一分。
第四节 接发球(接发球)
第33条:接发球是将有效发球第在第一次反弹后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击还之意。(接发球顺序)
第34条:接发球顺序如下:
 (1)接发球者在右或左发球区接发球,同一局中不得更换接发球顺序。
 (2)接发球必须从右发球区开始,然后左右交互与搭配者轮流接发球。(接发球者之失分)
第35条:接发球有下列情形应失一分:
 (1)接发球者不能将有效之发球击还对方场区内时。
 (2)发球未落地之前,球触到接发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3)有效发球在第二次落地前球触到接发球者搭配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4)被发现违反规则第34条第(1)项规定时,但只限于该分。(有效球之判定)
第36条:
 (1)界内球或界外球以球的落点判定之。
 (2)凡触到白线的球皆以界内球论。(比赛进行中的失分)
第37条:有下列情形者,应失一分:
 (1)击球未直接过网时,但规则第30条(2)条(1)及38条(1)(2)之情形不在此限。
 (2)所打之球落在界外时或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搭配者球拍,身体、衣物时,但规则第31条(1)不在此限。
 (3)球在第二次落地前,来不及以球拍有效击还对方场区时,(包括因球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等)
 (4)球触到球员身体或衣物时,但规则第30条(2)B2及第31条(5)(6)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球网或网柱或越过球网(包括球网之假想延长线),但由于击球之挥拍惯性顺势过网或网柱未造成妨害对方或规则第30条(2)项C.及第31条(7)情形者,则不在此限。
 (6)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对方球场时。
 (7)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8)击球时球拍与球造成连击或球在球拍上有停留状态时,但规则第31条(4)则不在此限。
 (9)以离手的球拍击球时。
 (10)如球触到球场内之另一个球(该场使用球)或落在场地上的球员掉落之帽子、毛巾而无法有效还击时。
 (11)如球拍、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离开了球员而直接触到球网,网柱、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的球拍、身体或衣物或进入对方场区时。包括球拍一旦落地后再触到在内。
 (12)除接发球者外,其余球员在未完成发球前进入场区或逾越边线假想延长线时。
 (13)造成妨碍情况时。
〔注18〕规则第37条
   A.上列各项所指的裁判员及裁判台是指该场地的裁判员及裁判台。
   B.因球碰网或风吹使球网鼓起,球员因此触网或球拍空挥而过网时,应适用于本规则(5)而失分。
   C.如果击球球员因击球惯性顺势超越球网假想延长线而进入对方界外空地,不算失分否则均为失分。但进入对方场区内时,任何情况均为失分(妨碍)。
   D.第(10)所指〝球场内的另一球〞(该场比赛使用球)包括比赛中该球在另一场区,由于风吹到不同场区时的情况。但主审认为球员是有意将该球移动到对方场区时即可视为妨碍。
   E.有关发球及接发球的失分。请看规则第32条及第35条。
   F.球员为了将落在球场内或界外区的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以球拍、手或脚抛远时,因而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球网时,适用于(11)而失分(但球不在此限)。
  (比赛进行中的有效还击球之特例)
第38条: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有效还击。
 (1)球虽碰到球网或网柱而进入对方场区时,但规则第30条(2)A.不在此限。
 (2)球绕过网柱外侧或触到网柱外侧而落到对方场区时。
 (3)在本场区第一次反弹之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在第二次落地前击还对方场区时。
 (4)如球碰到落在场区内的帽子、毛巾或另外一个球仍然能有效击还时。(重赛球)
第39条:除了规则第30条之规定外,在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赛球:
 (1)因裁判员的判定错误,以致比赛中断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2)因突发事故发生而击球受到妨碍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3)因双方同时发生失分情况时,但应依主审的判定行之。
 (4)主审因特别理由认为必要时。
〔注19〕规则第39条
   A.(1)是指球员可以击球的情况下,因裁判员的错误判定而使比赛因而中断,不论裁判员已做任何判定,该球很明显为决定性的状态,主审得更正其判定,其情形应由主审判断之。
   B.至于(2)〝因突发事故发生〞请看〔注16〕之C.。
   C.比赛进行中发现使用非指定球,应从下一球起更正,其以前所得分数均属有效。
 
第五章比赛制度
第40条:比赛的制度及抽签编排均由主办单位决定之。(比赛的项目及制度)
第41条:比赛的项目及赛制(比赛制度与种类)
(1)项目(种类)
A.个别赛:a.双打。b.单打。
B.团体赛:a.计分赛。b.全胜制。(擂台制)。
(2)赛制(制度)
A.淘汰制
B.循环制
C.A.B.混合制、其它
〔注20〕规则第41条(2)C.
采用混合制度或其它方式比赛时,主办单位应订定规程于比赛前公告之。(胜负的制定)
第42条:比赛之胜负,依下列各款判定之:
(1)淘汰制比赛是参赛的团队或个别组相互比赛,最后获胜者为优胜队(组)。
(2)团体赛之全胜制,比赛前由对抗的两队提出同数组的出赛次序名单,然后依此名单之次序做第一次对抗,以后两队剩余之胜者,再按同样次序做第二次对抗,至最后全胜者之一队为胜队。
(3)团体赛的计分制,由双方提出相同的单数组出赛次序名单,然后按次序各组相对比赛,胜组多的一队为胜队。
(4)循环制的名次,以胜率的高低顺序决定,胜率相同时,则依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A.二组或二队胜率相同时,该二组(队)比赛之胜者为胜。
B.三组或三队以上胜率相同时,则仅比较同胜率者相互的成绩以胜率的高低顺序决定名次。
C.以上A.B.两种方式尚无法决定名次时,仅以同率者依下列顺序互相比较决定之:
a.个别赛:
第一、胜局减去失局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二、得分减去失分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b.团体赛:
第一、胜组减去败组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二、总计胜局减去失局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三、总计得分减去失分,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如依上列方式仍无法决定名次时,主办单位得以适当方法决定之。
〔注21〕规则第42条
A.关于(1)项
在淘汰制之团体赛中一队球员之缺组未达一队之半数时,经竞赛组长的准许(包含指示缺组置于第几组),即可继续比赛。(但是如有资格限定时,不得以不同资格再组队参加比赛)(在此情况下未能比赛的该组成绩视全败。)
B.关于(4)
1.以(4)B.C.里〝仅比较同率者相互的成绩〞乃〝假定以同率者举行循环赛之意〞。
2.以(4)B.比较后,如尚有同率者时,将除去已决定高低名次者后,再就所剩余队(组)的胜率比较名次。如有二队(组)同率时,即适用(4)A.的规定。
3.以(4)项之A.B.比较后仍有二队之(胜组、败组之差数或胜局、失局之差数或胜分、失分之差数)相同时,以该二队比赛之获胜者为胜。如仍有三队以上同条件时,仅以同条之队(组)以(4)之A.B.C.顺序决定之。
4.项末尾之〝适当方法〞意思就是比赛主办单位公平地选择其中的做法:A.再比赛。B.比较同率者各组在循环赛中之全部成绩(包括胜组,败组之差数,胜局、失局之差数,得分、失分之差数)。C.抽签决定。但是主办单位应事先宣布办法为宜。
5.除大会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在循环制中应赛而未赛完即弃权者,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团体赛
(a)一队的球员不足半数以上时,不得继续参加比赛,其已赛的成绩均不列入计算。
(b)缺少球员未达一队之半数时,经竞赛组长认可(包含指示缺组置于第几组)即可继续比赛。(但如有资格限定时,不得以不同资格再组队参加比赛)在此情况下,未能比赛的该组成绩视为全败。
(2)个别赛
(a)在循环赛全部赛程未完之前,不能继续比赛时,其已赛成绩均视为全败。
(b)比赛中途一时无法继续比赛,经竞赛组长认可时,得按其指示继续比赛。但在循环比赛中途未能比赛部分之成绩视为全败。
如上述以外其它问题发生时,得由大会竞赛组长决定之。
 
第六章裁判(裁判员的遴聘)
第43条:
(1)裁判人员及裁判长均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必要时得设审判委员会,并视需要增设球场主任。
 (2)正式比赛设裁判长及副裁判长各一人,视其性质可不设副裁判长。
 (3)正式比赛中执行裁判员有主审、副审各一人,线审二人为原则。但得视比赛性质可不设副审或线审。(也可增加线审)
 (4)审判委员会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在内组成之,由裁判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召集人。
 (5)球场主任如有必要可决定裁判员人数。
〔注22〕规则第43条
    在规则第44条里所提裁判长与裁判员各有不同的专责,所以裁判长以不兼任裁判员为原则。(裁判的职责)
第44条:裁判的职责如下:
 (1)裁判长(设有审判委员会时为审判委员会,以下皆同)应作规则的解释及规则适用范围之判定。如果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可建议、指导裁判员、球场主任执行。
 (2)裁判员除另有任务规定外,主要职责如下:
   A.判定的区域
    (看下面用线附加之图)
    主审:AC,EG,MN,XY
    副审:BD,FH,EF,GH,XY
    线审:AB,CD
   B.其它职责
    主审:二次反弹球(TWO BOUND)、连击(DRIBBLE)、持球(CARRY)、直接球(DIRECT)、妨碍(INTERFERE)、触身球(BODY TOUCH)、触(TOUCH )、微触(TIP)、过网(NET OVER)、触网(NET TOUCH)、穿网球(THROUGH)、踩线(FOOT FAULT)、重发球(lET)、重赛球(NO COUNT)、犯规(FOUL)。
    副审:二次反弹球(TWO BOUND)、连击(DIRIBBLE)、持球(CARRY)、直接球(DIRECT)、妨碍(INTERFERE)、触身球(BODY TOUCH)、触(TOUCH)、微触(TIP)、过网(NET OVER)、触网(NET TOUCH)、穿网球(THROUGH)、踩线(FOOT FAULT)、重发球(lET)、重赛球(NO COUNT)、犯规(FOUL)。
    线审:直接球(DIRECT)、踩线(FOOT FAULT)、触身球(BODY TOUCH)、微触(TIP)、犯规(FOUL)。
   C.在无副审或线审时,其职责由主审担任之。
   D.如线审人数增加时,他们的职责区域由主审决定之。
 (3)球场主任的任务为促进所担当场地之比赛进行,必要时给予裁判员指示和建议。
〔注23〕规则第44条(2)
    第(2)项里〝裁判员另有任务规定外〞之任务详述裁判要领中。(裁判职权划分区域图)
  (宣告)
 第45条:(1)裁判员的判定及比数的宣告方法,详述于附录(2)及(3)。
  (2)得分及局数的比数,主审应从发球方先行宣告。
 〔注24〕规则第45条
    主审如宣告错误,但裁判员和球员(含比赛中团队的教练)未察觉而进行比赛后,才发觉错误时,不得实时中断比赛,须待第一次发球失误或下一分开始前再行更正其宣告。
    (裁判守则)
    第46条:(1)裁判应互相协调和连击,并依照比赛规则作公正与迅速的判定。
    (2)主审在裁判台掌理比赛过程,不仅应尽自己的负责区域做判决外,并对其他裁判人员判定手势加以确认后做清晰的宣告,并记录于记录表。
    (3)副审及线审除位于规定位置做应判定的工作外,得协助主审的裁判工作。
    (4)在同一比赛中,同一组或团队提出数次的〝暂停时〞,主审认为有违反规则第16条(3)项时,而后得不准其〝暂停〞  。
    (5)裁判员的手势另有规定。〔注25〕规则第46条
    A.副审或线审对于判定区域之判定以手势转告主审而对于其它职责之判定则以手势配合宣告转告之。
    B.主审的判定区域与副审或线审之判定区域相同时,副审或线审应将判定数据提供主审。此时主审应尊重副审或线审的判断做慎重的判决。
    C.副审及线审的位置及手势详定于〝裁判要领〞里。(记录)
    第47条:记录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将另行规定。
〔注26〕规则第47条得分记录表的格式及记录法详订于〝裁判要领〞。
  (抗议与裁决)
第48条:
 (1)裁判员的判决或宣告如有明显的错误,个别赛时由该组中之一位球员或团体赛时由教练或由该球员提出异议,但只限于该分的异议。
 (2)向裁判提出异议时,只能限于该项的异议,并以一次为原则。
 (3)若裁判所判定与比赛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有异而不能解决时,得向裁判长提出异议。
 (4)对裁判长的裁决不得再度提出异议。
 (5)比赛终了球员互相敬礼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6)教练或球员不得提出更换裁判员的要求。〔注27〕规则第48条
   A.对裁判员的得分判定提出异议只限当时,不得追溯既往,事后提出。对分数宣告之异议,应在该局结束前提出,但对于局数之异议,应于次局宣告后提出。
   B.当提出抗议时,球员或教练必须有礼貌而且不影响比赛的进行。
  (裁决权)
第49条:
 (1)对裁判人员判定有异议时,主审召集副审及线番就其判定互相协议后再做公正合理的判决,并将其判决即刻通知球员或有关人员。
 (2)关于分数的判决如提出异议时,以主审的判决为终决。
(3)球员或教练向裁判长提出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观点时,由裁判长裁决之。
 (4)裁判长的裁决为终决,不得更改。
 
第七章补充规则(暂停)
第50条: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
 (1)有大会(比赛主办单位)指示,而主审认可时。
 (2)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经主审认可时。
 (3)球员受伤生病,经主审认可时。此种暂停在同一比赛同一人,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五分钟,但实在不得已时主审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
 (4)向裁判长或裁判人员抗议或提出异议而主审认为有必要暂停时。
 (5)除上列情形之外,主审认为必要时。〔注28〕规则第50条
   A.如请求暂停,主审认为必要时,其时间以最少限度为原则。
   B.球员不许请求暂停修补拍线,应准备替换的球拍。(指导)
第51条:比赛中的指导只限于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但在最后一局比赛中的换场区不得指导。〔注29〕规则第51条
   A.比赛进行中教练的指导,只能在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指导,并无因指导而暂停的时间。球员须依照规则第16条(3)规定时间内进行。
   B.大会得在球场中设置教练席,比赛中教练指导球员即固定在教练席旁为原则,不得随球员换边移动。(停止比赛与继续比赛)
第52条:
 (1)因气候或其它事故,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应以停止以前所有得分及局数的比数继续比赛。
 (2)因比赛场地的变更或比赛日期延后时,其场区的选择,应由原来选场区者选择为原则。
 〔注30〕规则第52条(2)
    比赛延误而在同一天同一球场重新开始比赛时,则应与暂停以前之同样位置,开始继续再比赛。
  (规则上的疑义)
第53条:有关比赛事宜如有规则以外的问题发生,而规则的适用不能解决时,应由裁判员与裁判长商量作新的决定。但如事先能预期之情况,应事先明定于〝注意事项〞。
  (警告与命令退场)
第54条:
 (1)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
 (2)被宣告退场者,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
 (3)主审认为对其所执行的比赛有不良影响者,得加以警告该有关系者。(罚则)
第55条:
 (1)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竞赛组长可以判定该一组或该队取消资格。
 (2)当主审遇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得与裁判长协议以后,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或宣告对方得胜:
   A.球员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
   B.在团体赛里两队事先提出的相同次序名单,如果一队的球员不按照次序出场时。
   C.如果球员或教练对于规则第49条(2)(3)(4)项对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裁判员的指示,拒绝继续比赛时。
   D.球员受伤,虽经允许暂停,但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
   E.如果球员被主审警告达三次时。
 (3)主审可给予球员或教练警告:
   A.如果违反规则第16条之(2)项及(3)项时。
   B.如果违反规则第17条之(2)项时。
   C.违反规则第51条时。或
   D.主审以规则第54条(3)项给予警告而无视于该警告时。
 〔注31〕规则第55条(1)及(2)项
   A.团体比赛违反第55条(1)及(2) ((2)之D.项除外)之任何条款,球员及教练所属之球队,将被取消其资格。
   B.一组或一队在竞赛进行时,被发现违反第55条(1)时该组或队将被取消资格并追溯所有先前的比赛。
   C.在淘汰制中发现违反规则第55条(1)(2)任何一条,(但(2)之D.除外),即刻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在循环制中取消资格的该组或该队,其前所有比赛均失格。
   D.在淘汰制中由被取消资格之一组或一队,所击败的组或队亦不允许再复活及参赛。
   E.有关第(2)D.比赛由对方获胜,但该组前获之分及局数,仍然有效。
   F.第(2)E.里「警告达三次」是指所有各种警告总计达三次时。(附则)
   1.本规则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为顾及比赛,筹办单位可订定更详细的规程